​5月1日起排放超标车辆上路将被交管处罚

发布时间:2017-04-28 14:47: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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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日起,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将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处罚方式为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向全国下发了《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3条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增加了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代码执行。新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自201751日起启用。

《通知》明确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代码为606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3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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